如东县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登记办法
一 凡是有意参与如东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各类供应商(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成为供应商信息库中的成员供应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 非供应商信息库成员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如东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不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的依据。
三 供应商登记方法
1.供应商要登记,首先要登入网站,点击“供应商登记”窗口,在线登记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必须录入完整信息,否则无法登记); 然后在线生成并打印《如东县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库登记表》(此表必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网上登记登记后,还必须向采购中心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一)《如东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五)开户行许可证副本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六)主营产品合格证书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七)代理产品证书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八)各种认证证书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九)工程业绩资料;
(十)经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和法人证明文件、法人授权书。
(如果因公司内部管理原因而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持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加盖核验章即可,如果外地供应商不方便到采购中心登记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将资料寄给采购中心。)
3.在有效工作日内,采购中心将随时随地受理供应商的登记注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供应商。
四 其他
1. 会员供应商发生地址或资质变更时,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10日内,到采购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如东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